原告: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华,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被告:胡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被告胡某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李英珍
书记员: 刘弋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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