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保定市定州市人,住本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
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何金峰
书记员:杨广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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