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
李翠凤(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
张某
魏招(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
胡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
原告胡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翠凤,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魏招,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扈亚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原、被告离婚时协商女儿胡宇涵由原告抚养,并由原告承担抚养费,说明原告工作稳定,身体健康,各方面条件更有利于抚养胡宇涵。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必须符合法定事由,无法定原因,不宜随意变更,以免子女生活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破坏现有生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不利其成长教育。本院从原、被告双方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及子女情况等方面综合考量,认为原告相对于被告具备抚养优势且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原、被告离婚时协商女儿胡宇涵由原告抚养,并由原告承担抚养费,说明原告工作稳定,身体健康,各方面条件更有利于抚养胡宇涵。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必须符合法定事由,无法定原因,不宜随意变更,以免子女生活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破坏现有生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不利其成长教育。本院从原、被告双方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及子女情况等方面综合考量,认为原告相对于被告具备抚养优势且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扈亚丽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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