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生于1979年4月23日,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庆鸣,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生于1977年4月4日,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琴,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胡某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王继东
书记员: 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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