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刘国银,湖北省楚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某。
委托代理人黎飞,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吕某名下位于武昌区华腾园小区9栋2单元902号房屋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吕某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华腾园小区9栋2单元9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案外人晋涛(公民身份号码××)名下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高潮村天琴湾18栋1单元4层1-4-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燕燕
书记员: 向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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