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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段某与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
原告段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俊峰,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人民南路。
负责人吕清淮。
委托代理人郑占玉,河北郑占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段某诉被告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段某的委托代理人李俊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占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4日8时30分许,李某驾驶蒙C×××××/赣G×××××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由北向南行驶至蔚县西白线一弯路路段时,在转弯的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胡某驾驶的三轮汽车相撞,致三轮汽车侧翻右侧边沟,原告胡某和乘车人段某受伤。该事故经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段某无责任。原告胡某的损失应包括:医疗费及门诊费4348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天×30元=720元,营养费90天×30元=2700元,护理费90天×100元=9000元,误工费13664元/365天×169天=6327元,残疾赔偿金9102元×20年×10%=1820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母亲王某6134×5年×10%×20%=61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3000元,辅助器具费4180元,交通费2450元,鉴定费及检查费2000元,以上损失共计人民币100674元。原告段某的损失应包括:医疗费77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天×30元=390元,护理费13天×100元=1300元,误工费13664元/365天×13天=486元,交通费200元,以上损失共计人民币10164元。蒙C×××××/赣G×××××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主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500000元,且不计免赔,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投有商业三者险100000元,且不计免赔。
上述事实,有蔚县人民法院(2014)蔚民初字第578号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因蒙C×××××/赣G×××××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主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500000元,且不计免赔,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投有商业三者险100000元,且不计免赔。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按照投保比例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胡某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7483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段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1363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岩

书记员:田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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