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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柏某诉漠河县北极镇北极村村民委员会、胡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柏某
李国栋(黑龙江李国栋律师事务所)
漠河县北极镇北极村村民委员会
胡某某
李凤苹
王玉龙(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国栋,黑龙江李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漠河县北极镇北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漠河县北极村。
负责人潘景志,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凤苹(系胡某某的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玉龙,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柏某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漠河县人民法院(2014)漠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柏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国栋,被上诉人漠河县北极镇北极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潘景志,被上诉人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凤苹、王玉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胡柏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漠河县北极镇北极村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胡某某负担。被上诉人漠河县北极镇北极村村民委员会辩称,认可一审判决。被上诉人胡某某辩称,维持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胡柏某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漠河县北极镇北极村村民委员会已经收到该村土地补偿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规定,漠河县北极镇北极村村民委员会有权决定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1998年北极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胡柏某已离开漠河县北极镇北极村,2000年户口已迁入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当年又迁到黑河市,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当时,胡柏某未取得北极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口已转为非农业户口,胡柏某已不具备北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此次分配对草原地未做调整,胡柏某原有的草原未被收回,也未经营。胡某某在北极村此次征地补偿中领取了草原征地补偿款,时任北极村村委会委员孪延山称,由于疏忽误将胡柏某誊写成胡某某,现漠河县北极镇北极村村民委员会未作更改。故原审认定胡柏某已不具备北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草原的补偿款应归集体所有,胡柏某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正确。综上,上诉人胡柏某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88.00元,由上诉人胡柏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漠河县北极镇北极村村民委员会已经收到该村土地补偿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规定,漠河县北极镇北极村村民委员会有权决定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1998年北极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胡柏某已离开漠河县北极镇北极村,2000年户口已迁入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当年又迁到黑河市,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当时,胡柏某未取得北极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口已转为非农业户口,胡柏某已不具备北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此次分配对草原地未做调整,胡柏某原有的草原未被收回,也未经营。胡某某在北极村此次征地补偿中领取了草原征地补偿款,时任北极村村委会委员孪延山称,由于疏忽误将胡柏某誊写成胡某某,现漠河县北极镇北极村村民委员会未作更改。故原审认定胡柏某已不具备北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草原的补偿款应归集体所有,胡柏某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正确。综上,上诉人胡柏某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88.00元,由上诉人胡柏某负担。

审判长:张甲平
审判员:牟静丰
审判员:邹丽平

书记员:冯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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