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凇,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代理人计军,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李国华,道外区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上诉人胡凇与被上诉人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日、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凇、委托代理人计军,被上诉人范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5月,胡凇向范某某出具欠据一份。载明:今欠范某某人民币40,000元,胡凇找刘兢超作担保人,如到期胡凇还不上欠款,由刘兢超无任何条件一次性全部还清,定于2009年6月9日还款,并有欠款人胡凇、担保人刘兢超签名。借款到期,胡凇并未履行给付欠款义务。范某某诉讼要求胡凇偿还此欠款40,000元,胡凇则以范某某曾承诺此欠款由刘兢超偿还,拒绝给付欠款。
原审判决认为,胡凇所出具的欠据能够证明胡凇欠范某某40,000元的事实存在,且胡凇已实际收到范某某40,000元借款。由此双方形成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并已生效。胡凇抗辩称范某某同意此款只要求刘兢超偿还的主张,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因胡凇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范某某要求胡凇偿还欠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胡凇给付原告范某某人民币40,000元。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安德伟 审判员王秋实 审判员张泽常
书记员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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