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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刘某、湖南晟通科技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被告湖南晟通科技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国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胡某负担。

审判员  吴月峰

书记员:汪宾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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