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
委托代理人胡改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新乐市,系原告叔叔。
被告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席永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姚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月涛
书记员: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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