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智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根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飞,北京市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盛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城关石头沟门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超,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广意路23号中铁隧道集团法律合规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5680N。
法定代表人:于保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洋洋(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原告胡智强与被告滦平盛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胡智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智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胡智强负担。
审判长 张连军人民陪审员李秀艳人民陪审员李安琪
书记员:周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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