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陈艳红(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赵海生
原告胡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艳红,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海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赵海生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判长:孙波
审判员:高洪雨
审判员:杨鑫
书记员:吴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