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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职员。委托代理人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对被告马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庆铎
书记员:王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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