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何某某
胡某某委托代理人褚帝云
宜昌通衢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艾祖鸿(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某某。
原告何某某。系原告胡某某之母。
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褚帝云,系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通衢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拥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祖鸿,系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何某某诉被告宜昌通衢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于庭外和解,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18.00元,减半收取859.00元,由原告何某某、胡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18.00元,减半收取859.00元,由原告何某某、胡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志立
审判员:罗培庆
审判员:刘学会
书记员:何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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