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芬,上海大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受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期间原告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胡某某对本案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桑静华
书记员:王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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