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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良,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吴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某平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蔡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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