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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花与曾某某、武汉市黄陂区五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春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欢,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五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
法定代表人:韩陆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乐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顾安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浠水环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北路(烟草局旁)。
法定代表人:夏长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401号。
代表人:冯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荣,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春花诉被告曾某某、武汉市黄陂区五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顾安定、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浠水环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丽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向原告胡春花邮寄送达了定于2016年11月18日开庭审理本案的传票,原告胡春花于2016年11月4日签收了该邮件。现原告胡春花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春花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春花承担。

审判员 蔡丽红

书记员: 郑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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