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永劼,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平,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中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李湘林,男,2002年8月10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理人:李中平,李湘林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号XXX-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中平、郭某、李湘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胡某某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崔艺萍
书记员: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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