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杨安素
张某某
史新勤(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刘坤(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安素,女,系胡某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史新勤、刘坤,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胡某某、杨安素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区人民法院(2012)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1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2006年4月7日,张教群持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其妻姐夫王启林的名义对其建造的位于张公祠森林公园内房屋襄樊市房产管理局颁发了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第70031331号房产证之后,王启林、张教群又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某并将过户登记在张某某名下。在本案审理过过程中,张教群2013年3月26日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张某某颁发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031331号的行为违法,并请求依法全部撤销所颁发的房产所有权证。2013年4月9日,樊城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因本院审理本案必须以该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上诉人胡某某、杨安素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区人民法院(2012)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1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2006年4月7日,张教群持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其妻姐夫王启林的名义对其建造的位于张公祠森林公园内房屋襄樊市房产管理局颁发了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第70031331号房产证之后,王启林、张教群又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某并将过户登记在张某某名下。在本案审理过过程中,张教群2013年3月26日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张某某颁发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031331号的行为违法,并请求依法全部撤销所颁发的房产所有权证。2013年4月9日,樊城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因本院审理本案必须以该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袁富强
审判员:毛新宇
审判员:王定强
书记员:李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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