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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冬诉张某某、秦某某伯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冬
张立功(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秦某某伯某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

原告:胡某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张立功,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秦某某市。
被告:秦某某伯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
法定代表人:朱文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
负责人:张友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冬诉被告张某某、秦某某伯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冬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冬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冬负担。

审判长:许彩霞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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