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经明,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被告:襄阳轩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某租赁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陆寨村三组。法定代表人:王小云,轩某租赁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邓某某、轩某租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70元减半收取为263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苏 俊
书记员:马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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