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杨保国,宜都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宜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陕西顺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堰塔区吉祥路84号4栋2单元22503室。
法定代表人杨伟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书林,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陕西顺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7月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姚洪涛 审判员 陈官权 审判员 周玉华
书记员: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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