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骆拥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文,湖北传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士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城市宜祥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
法定代表人:黎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黎丽,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城市兴农粮油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
法定代表人:黎炳龙,该社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胡某某、骆拥军因与被申请人张士强、宜城市宜祥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黎丽、宜城市兴农粮油专业合作社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6民终30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胡某某、骆拥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彭建民
审判员 周海燕
审判员 李成林
书记员: 汤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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