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昌江
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彭君宇(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轩某某
张某某
孟某某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胡昌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君宇,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玉田县。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
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高新。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
负责人:李兆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昌江与被告轩某某、张某某、孟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昌江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昌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昌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7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89元,由原告胡昌江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胡昌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昌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7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89元,由原告胡昌江担负。
审判长:王建
书记员: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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