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后芳,上海甄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翟复兴。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上海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1992年自安徽老家到上海从事木工工作至今二十余年。2018年12月,原告经朋友介绍,进入被告公司承包的闵行区新龙路399弄宝龙广场12幢8楼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从事木工工作。2019年1月11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从被告提供的木制人字梯上摔下造成盆骨骨折、多处受伤,后经多家医院救治,共住院20余天,花费医疗费用近人民币60,000元,除2019年4月29日经平安保险公司赔付的人民币39,310.76元外,被告未向原告赔偿分文。原告家中尚有老人孩子需要照顾抚养,现因原告伤势严重无法正常工作,导致一家人生活无依。原告因生活困难多次联系被告公司领导,希望被告先解决原告花费的医疗费用,遭到被告拒绝,无奈之下,原告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上海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276,227.25元。
被告上海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上海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XXX号XXX号楼XXX室,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认为其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徐汇区,对此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倪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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