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务农。
被告:湖北省云某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云某某经济开发区步云路9号。
法定代表人:席平安,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诉湖北省云某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计164.50元,由胡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刚 人民陪审员 程纪刚 人民陪审员 肖红辉
书记员: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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