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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新颖、陈某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胡新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师,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佩佩,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翥,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悟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民族新村4号楼8门101号。
负责人:涂用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翥,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悟县联营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长征路黄土村。
法定代表人:涂设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翥,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杨平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龙,湖北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汉平,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胡新颖与被申请人陈某利、大悟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武汉分公司、大悟县联营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6日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进行审理。2018年2月13日,申请人胡新颖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陈某利、大悟县联营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大悟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武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859,15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为此,担保人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胡新颖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新颖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某利、大悟县联营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大悟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武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859,15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锦中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书记员: 郑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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