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
被告:河北百年孔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联纺西路178号锦玉鑫旺大厦2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MA07R0T99L。
法定代表人:孔德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河北百年孔某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韦 人民陪审员 朱 斌 人民陪审员 刘亚菲
书记员:吴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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