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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新海,男。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华,男。被告:栗某,男。
原告胡新海诉被告李新华、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新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尚春彦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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