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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新海与李新华、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新海,男。
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新华,男。
被告:栗某,男。

原告胡新海诉被告李新华、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新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尚春彦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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