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鸣,江苏格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汪某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鸣,江苏格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阮开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鸣,江苏格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查永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鸣,江苏格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唐根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鸣,江苏格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唐义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鸣,江苏格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孔文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鸣,江苏格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胡某某、汪某月、阮开伦、查永贵、唐根生、唐义龙、孔文雄在本院裁定强制拍卖“永丰5099”轮的公告期间,以其分别对该轮实际所有人享有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其债权予以登记。申请人胡某某、汪某月、阮开伦、查永贵、唐根生、唐义龙、孔文雄申请登记的债权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46736元、68303元、89896元、168136元、121570元、92436元、99436元。申请人胡某某、汪某月、阮开伦、查永贵、唐根生、唐义龙、孔文雄提供了证明其债权成立的初步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某某、汪某月、阮开伦、查永贵、唐根生、唐义龙、孔文雄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胡某某、汪某月、阮开伦、查永贵、唐根生、唐义龙、孔文雄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7000元,由申请人胡某某、汪某月、阮开伦、查永贵、唐根生、唐义龙、孔文雄分别交纳10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江章鹏
书记员: 邱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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