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建周,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徐哲,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新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95元,减半收取8047.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曲淑明 人民陪审员 陈盛模
书记员:夏梦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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