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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星与廊坊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文星。
委托代理人万文战,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百年,职务董事长。
原告胡文星诉被告廊坊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大城县胡文星撤回起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文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文星负担。

审判员  樊桂友

书记员:梁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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