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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黑龙江省甘南县音河水库管理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
委托代理人李宝忠,甘南县甘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甘南县音河水库管理处,住所地甘南县甘南镇景胜路。
法定代表人赵庆国,职务处长。
委托代理人王冬军,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与被告黑龙江省甘南县音河水库管理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某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永莉

书记员: 张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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