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张沈锋(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沈锋,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付爱民
书记员:郭雪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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