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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张沈锋(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沈锋,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付爱民

书记员:郭雪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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