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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胡二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建,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霞,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胡二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胡二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计69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 赵学骞
审判员 李月恒
人民陪审员 周曼

书记员: 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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