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胡铖,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胡某某等诉被告曾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同年1月25日,原告胡某某、陈某某、胡铖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某某、陈某某、胡铖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 丁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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