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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黄冈市残疾人联合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代理人易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58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5102—4。
法定代表人夏菁,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干健君,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胡某与被上诉人黄冈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黄冈残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宋顺国、助理审判员董俊华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易军,被上诉人黄冈残联的委托代理人干健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5年4月1日,胡某与黄冈残联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黄冈残联将黄冈市残疾人用品用具经营业务委托胡某经营,并挂“黄冈市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部”的牌子;胡某向黄冈残联按时缴纳房租及管理费,管理费标准为2000元/年,每半年付款一次,以后视经营状况逐年增加;胡某在经营期间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外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协议书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胡某与黄冈残联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胡某租赁黄冈残联办公楼北头两间约90平方米的门面作为经营场所,胡某每年向黄冈残联上交租金壹万元,租期为一年。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黄冈市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部一直由胡某负责经营,房屋也一直由胡某租赁使用。2014年7月15日,黄冈残联向胡某发出《通知》,要求收回“黄冈市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部”牌子,并限胡某于2014年7月20日前将租赁黄冈残联一楼房屋退出。同年7月18日,黄冈残联再次向胡某发出《通知》,要求胡某五日内搬出一楼租赁房屋。2014年9月19日,黄冈残联以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腾退租赁房屋。胡某遂于2014年10月13日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黄冈残联于2014年7月15日和2014年7月18日向胡某送达的通知无效,并接通水电,赔偿胡某损失13.50万元。
原审认为,胡某与黄冈残联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2014年7月15日、18日,黄冈残联向胡某发出《通知》,要求胡某腾退黄冈残联一楼租赁房屋,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黄冈残联将黄冈市残疾人用品用具经营业务委托胡某经营,双方经营协议并未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05年4月至2006年4月,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胡某继续使用租赁房屋,黄冈残联没有提出异议,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当通知对方。黄冈残联向胡某发出《通知》,租赁合同自通知达到胡某时解除。2014年7月15日和2014年7月18日两份《通知》合法、有效,胡某请求确认《通知》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胡某请求接通水电、赔偿损失13.5万元,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对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房屋使用、租金收取等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而委托经营合同是对委托人与经营人之间就经营方式、管理费等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二者作为两个不同的合同,并不具备法理上的不可割裂性。当事人可以请求同时解除两个合同,亦可以请求解除其中任意一个合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书面租赁合同,但仍在按照原租赁合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双方之间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可见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随时终止合同。黄冈残联的解除租赁合同通知系依据自身享有的随时解除权而发出,并无无效的法定事由,依法应当确认其效力。胡某要求确认该两份通知无效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胡某要求接通水电的请求,因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该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胡某要求黄冈残联赔偿损失13.50万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胡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胡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 俊 审 判 员  宋顺国 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

书记员: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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