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思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炜,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胡思思与被告宋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被告宋某某、杨某某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凌 莉
书记员:朱春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