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王继丰(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袁方(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继丰,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方,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韩占水
书记员:苏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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