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志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嘉某县人,无职业,住嘉某县。被告:湖北嘉某晶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嘉某县鱼岳镇湖滨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少波,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协洲,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胡志学与被告湖北嘉某晶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胡志学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志学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志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胡志学负担。
审判员 汪平红
书记员:蔡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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