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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昌孟某某与钟某朱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德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金,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胡德昌、孟某某与被告钟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胡德昌、孟某某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德昌、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德昌、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812元,减半收取3906元,由原告胡德昌、孟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莉

书记员: 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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