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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某与黄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德某,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代理人田艳杰,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户籍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强制戒毒所。
被告李某,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胡德某与被告黄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艳杰、被告黄某某、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黄某某为胡德某出具借据,向胡德某借款,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黄某某应当按期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庭审中,黄某某辩称借据系胡德某胁迫所写,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其辩解不予支持。黄某某与李某系夫妻,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诉讼中,胡德某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某、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10日内偿还原告胡德某借款150,000.00元。
被告黄某某、李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由被告黄某某。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铸 人民陪审员 林 彦 人民陪审员 徐桂莲

书记员:王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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