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某某与上海金港砼制品有限公司、蒋建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彪,上海现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建平,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辉,男,在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工作。
  被告:聂庭贤,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金港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聂褘。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蒋建平、聂庭贤、上海金港砼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聂庭贤、上海金港砼制品有限公司无法送诉讼材料,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袁  曙

书记员:吴  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