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彪,上海现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建平,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辉,男,在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工作。
被告:聂庭贤,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金港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聂褘。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蒋建平、聂庭贤、上海金港砼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聂庭贤、上海金港砼制品有限公司无法送诉讼材料,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袁 曙
书记员:吴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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