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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彬与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彬
王山松(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
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原告胡彬,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山松,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城东大道10-7号。
法定代表人万宏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彬与被告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且已实际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且已实际缴纳。

审判长:张青山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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