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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河北赤道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赤道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开发区万达工贸小区。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静平,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静平,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

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2月18日)117600元,共计:517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日,被告以流动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月利率20‰。2016年7月1日,被告自原告处借款10万元,利率25‰,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上述两笔借款,被告分别书写了借款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结清本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据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赤道雨公司、XX辩称,原告要求偿还本金40万元事实不清楚。2、原告要求第一被告及XX给付40万元不予认可。3、被告只借原告30万元,对于另外10万元不予认可。4、被告公司及XX至今没有收到原告所诉的10万元,因此原告所诉事实数额不准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给付40万元的请求。我认可原告借给公司及XX30万元。郝猛辩称,两次借款是通过我找的原告,第一次是30万元,转账,第二次是10万元,现金给付。我对原告起诉的事实认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16年7月1日现金借款条一张,证明10万元现金借款的事实,月利息2.5%。有XX和郝猛的签字确认,并加盖了赤道雨公司财务专用章。虽然被告赤道雨公司、XX予以否认,但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3、2015年11月13日,原告为被告转账银行流水一份,证明原告转账事实,虽然赤道雨公司、XX予以否认,但结合2016年6月1日的借条,此转账流水与借条相互印证,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河北赤道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道雨公司)、XX、郝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华,被告河北赤道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静平,被告XX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静平,被告郝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庭审中根据原、被告陈述,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究竟借给三被告多少钱?通过庭审,原告举证及被告质证,能够证实三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三被告应承担偿还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其中2016年6月1日30万元的借款条,原告主张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利息共计93600元,被告未给付。被告赤道雨公司、XX虽称已偿还部分本金,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2016年7月1日10万元借款条,原告主张利息虽然约定了利息,但其约定超过法律规定范围,应以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18日利息共计35198.8元,扣除被告已给付原告利息20000元,被告应再给付原告利息15198.8元。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的利息,利息共计936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6年7月1日10万元借款条,利息约定标准过高,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应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利息为1519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赤道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XX、郝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某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93600元。共计393600元。二、被告河北赤道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XX、郝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某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15198.8元,共计11519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76元,保全费3170元,均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毕征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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