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镧,河北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某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某区新开路10号。负责人:牛新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霄朋,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27元,减半收取1313.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琳
书记员:冯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