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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柯某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杞伟,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柯某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治国,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柯某书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以需要进一步提供相应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胡某某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2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峰

书记员: 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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