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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丽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谢华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振云,重庆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重庆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国

书记员:胡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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