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胡某某
胡某某
胡某某
房红军
胡某某
胡某某
叶某某
傅博(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
杨某传
原告胡某某,男。
原告胡某某,男。
原告胡某某,男。
原告胡某某,男。
原告房红军,男。
原告胡某某,男。
原告胡某某,男。
原告叶某某,女。
八
原告
委托代理人傅博,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传,男。
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房红军、胡某某、胡某某、叶某某诉被告杨某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房红军、胡某某、胡某某、叶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房红军、胡某某、胡某某、叶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房红军、胡某某、胡某某、叶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房红军、胡某某、胡某某、叶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房红军、胡某某、胡某某、叶某某负担。
审判长:雷长远
书记员: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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