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开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云亮,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原告胡开平诉被告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胡开平于2017年1月23日以被告屈某某已自动履行了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开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开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胡开平负担。
审判员 雷长远
书记员:周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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